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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道间部分面积登记在某业主专有面积内,该业主能使用吗?

2023-08-04 19:08:55 法务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能。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某大楼4楼的“井道间”部分面积登记在某业主的专有面积范围内,但无法显示专有面积是多少。一审法院认为该业主侵占了业主共有面积,判决其腾退。二审法院认为,该井道间部分面积的确登记在该业主专有面积内,但没有显示具体面积是多少,此种情况下,不宜判决该业主腾退,改判驳回其他业主要求腾退井道间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郭某等人是否有权要求陈某腾退涉案争议的“井道间”。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郭某等人以“井道间”属于涉案楼宇业主共有为由,要求陈某予以腾退,并提交了涉案楼宇的规划设计图、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权图纸等证据。上述证据虽可以显示涉案楼宇最初规划建造时存在“井道间”的规划设计,但根据涉案405房的房屋登记查册表、房管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房地产分户图,可以证实双方争议的四楼“井道间”部分面积目前登记在陈某专有面积范围内。《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郭某等人主张上述登记属于错误登记。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即使郭某等人主张的错误登记属实,其也应当依法申请更正登记。在上述权属登记未被更正之前,陈某依据房屋登记查册表、不动产权证书主张争议的四楼“井道间”部分区域属于其专有面积并无不当,且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四楼“井道间”能明确区分陈某专有部分以及涉案楼宇业主共有部分。综上,郭某等人在本案中要求陈某腾退涉案楼宇四楼“井道间”,并要求陈某将该部分建筑恢复原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支持郭某等人的该项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